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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xiyang120

该帖被灭口了!【这本书是所有网友的功劳,凭什么网站独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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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6-24 18:14 | 显示全部楼层

能够这样以网出书的就是好网站,值得上来看看

有人这样花精力去整理出书是造福后来者的,书也不贵

传上网的东东本来就是开放的,作者一般只指望在传阅的过程中不要把签名删了,好有点成就感。重要的东东,你可以不公布源码,使用加密贴图都是可以的,看家本领高手都有后手留着

国之大,真是无奇不有,为两块钱打官司的大有人在,不过这个官司轮不到楼主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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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02:44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板猪们,呵呵,他们太辛苦了,说真的,维持这么个网站不容易,板猪们付出了很多。我从这里也学到很多东西。即便是板猪们把大家的成果收集卖货,至少,也是他们给我们提供了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支持一下,书的质量很不错,都是为精华,呵呵,偶非常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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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2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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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著作版权,支持哦。

引用一段法律条文解释:

******************************************************************************************

根据著作权保护的特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可分为以下几步:?

  1.对原告作品的分析?

  我国和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著作权的产生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著作权即告产生。因此,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不同,著作权侵权认定还涉及到权利的有效性问题。?

  一部拥有有效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下述条件:a、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b、具备独创性;c、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不具备,原告作品就不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被告当然未侵权。如果原告作品同时符合上述条件,则该作品享受著作权法保护。这样,侵权认定可进入下一程序。?

  2.对被控侵权作品及被告使用方式的分析?

  对被控侵权作品的分析,可适用以下两个标准:一是“接触”,即接触前一作品的机会;二是“实质相似”,即应受著作权保护部分实质相似。其中,后者是认定的重点。在认定原、被告的作品是否“实质相似”时,可借鉴上文提到的“三步分析法”,即将原告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部分(不包括“思想”及已处于公有领域中的“思想的表达”)与被告作品的相应部分进行对比,判定两者是否实质相似。

******************************************************************************************

请认为自己的著作被《精粹》中引用到的作者们提供一下原著链接以及《精粹》的引用位置,并且请提供原著的创性证据以及与《精粹》的“实质相似”证据。

另外再引用一个美术作品著作认定的案例:

****************************************************************************************

http://www.sipo.gov.cn/sipo/xwdt/yazz/200604/t20060427_98379.htm

其中最后一段:

著作权法中的创造性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并大大低于专利法中的创造性要求,一件作品只要与现存作品具有细微差别即可受到保护只要美术作品是作者直接创作而产生的,是作者思想感情的体现,不是单纯摹仿或抄袭他人的作品,即使与他人的作品有某种相似或雷同之处,也不应影响其所享有的著作权。认定独创性的惟一标准在于一部作品有别于他部作品而体现出来的特异性、未抄袭性。

****************************************************************************************

尊重版权不仅要尊重EH网上发贴的著作权,也应尊重《精粹》众作者的著作权!

以上言论仅代表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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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4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有没有做到???

尊重版权不仅要尊重EH网上发贴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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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4 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愿意听到xiyang120先生对版权问题的详尽解释!

如果xiyang120先生在罗马斗兽场大叫“地球人太可怜了”,可能很多游客愿意过来听听自己是多么可怜。可如果xiyang120先生非常珍惜自己的话语,三个月乃至三年,都叫同样的一句话……俺不知道祥林嫂的悲剧会不会不幸于EH中再重演。那时,尽管xiyang120先生不愧是“敢想、敢疑、敢问、敢叫”的壮士,怕终究会孤独于“地球边缘”的吧!

如果xiyang120先生是怀着“讨论”的想法发出两个主题帖的,则请xiyang120先生能够尽可能把心里的想法、通过各种方式查得的资讯一并公布于论坛中。

如果xiyang120先生只是想提出问题由别人抓破头皮为您寻求答案的,想必两帖中已经有足够的“观众”发表各种观点了,xiyang120先生是否满足了?

论坛中的所有朋友对xiyang120先生足够客气,正如xiyang120先生一直到现在都很客气,小可草莽一芥,更愿意接下来的是xiyang120先生的“专场演讲”,而不是重复着过去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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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4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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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6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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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6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还没有结束啊,比韩国的肥皂剧过瘾。

含月,赞一个!!!

“尽管xiyang120先生不愧是“敢想、敢疑、敢问、敢叫”的壮士……”,xiyang120先生已经修完口水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达到壮士级别,下一步该是圣斗士、冥斗士、烈士?虽然没看到他在版权学上的精辟论述,但其口水学已经有很高的造诣了,可以和周杰伦或者迪厅里的唱机拼一拼,不断地重复一句歌词一个调式,这样也能High起来.

一个身外事外人,毫无利己的动机,把中国人民的口水版权事业当作他自己的事业,这是什么精神?虽然一个人能力有大小,不一定能兼修口水和版权学,但只要有这点精神,就能够为了自己从未曾精辟论述的“版权学”而练就成为“一个有益于会员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高尚的人……”,

小可实在心生佩服之意,感激之情!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6 10:37:4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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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7-6 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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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7-7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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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个人认为,只为具有独创性,一本书中哪怕就只有一段,买一本了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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