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iuyizhong 于 2018-6-23 08:35 编辑
怎么设置F和G列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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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路如下:(内容比较长)
如题,公司规定,按照计算出来的要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员工和公司各自承担50%,那么请问计提的税前工资怎么计算? 例如:某员工工资是每月1万元(不含税收入),按照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社保是267.75元,住房公积金是142元,按照计算的要缴纳的个税员工承担50%,公司承担50%,那么实际计提该员工的工资是多少?(就是实际的税前工资是多少?)
【答】1、根据以下三个文件规定: (1)国税发〔1994〕89号: 十四、关于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税款的计征办法问题 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国税发〔1996〕161号: 一、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下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800)/(1-税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为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20%)]/[1-税率×(1-20%)] 三、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一、二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详见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表三)对应的税率;公式三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 此文件执行日期与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的执行日期(1994年1月1日)相同。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计算步骤和结果: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速算扣除数)×(1-50%)]/[1-税率×(1-50%)] =[(10000-409.75-3500-555)×(1-50%)]/[1-20%×(1-50%)]=6458.61元 应纳税额=6458.61×20%-555=736.72元 个人承担50%计368.36元,单位承担368.36元;个人实际收入=10000-409.75-368.36=9221.89元。
验算:应纳税所得额=(10000+368.36-409.75-3500)= 6458.61元 应扣税额=6458.61×20%-555=736.72元 单位实际承担=10000+368.36=10368.36元;(就是个人税前工资收入,单位要计提的工资) 个人实际税后收入=10368.36-736.72元-409.75(社保、住房公积金)=9221.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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