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celHome技术论坛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搜索
EH技术汇-专业的职场技能充电站 妙哉!函数段子手趣味讲函数 Excel服务器-会Excel,做管理系统 效率神器,一键搞定繁琐工作
HR薪酬管理数字化实战 Excel 2021函数公式学习大典 Excel数据透视表实战秘技 打造核心竞争力的职场宝典
让更多数据处理,一键完成 数据工作者的案头书 免费直播课集锦 ExcelHome出品 - VBA代码宝免费下载
用ChatGPT与VBA一键搞定Excel WPS表格从入门到精通 Excel VBA经典代码实践指南
楼主: samwis

【第7场】高价竞拍《Excel实战技巧精粹》★成交价:3168点财富值 结束!

[复制链接]

TA的精华主题

TA的得分主题

发表于 2009-3-17 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77楼,还是78楼,还是79楼哩???

TA的精华主题

TA的得分主题

发表于 2009-3-17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 VBA代码宝 - VBA编程加强工具 · VBA代码随查随用  · 内置多项VBA编程加强工具       ★ 免费下载 ★      ★使用手册
78楼出价后,财富比价格低,应该无效???
79楼和80楼是自已和自己比,好像是他的了,唉,钱不够多啊~~

TA的精华主题

TA的得分主题

发表于 2009-3-17 17:2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看了一次规则,好像是我拍到了吧??
因为78楼不够财富,无效

79,80楼为同一人,则79楼出价无效,以80楼出价为最后有效出价,
所以77楼的我就是倒数第二个有效出价了,是这样吗?
未命名.jpg

TA的精华主题

TA的得分主题

发表于 2009-3-17 17:37 | 显示全部楼层

TA的精华主题

TA的得分主题

发表于 2009-3-17 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 Excel易用宝 - 提升Excel的操作效率 · Excel / WPS表格插件       ★免费下载 ★       ★ 使用帮助
1.高价竞拍规则

1)不限出价次数,每次加价幅度最低5点“财富”值,最高由具体场次另定。
2)截止日最后一天,最后一次有效出价的竞拍者,若在本场有效出价累计低于6次,则最后一次有效出价不计入统计。
3)同一个竞拍者,若连续出价(中间无其他竞拍者的有效出价),则该连续的最后一个有效出价计入统计,该连续的其他出价无效。
4)出价(必须是有效出价)最高者,即中标者。

-----这是最新的竞拍规则

TA的精华主题

TA的得分主题

发表于 2009-3-17 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最新规则,80楼出价应该是有效的。
看来80楼仔细研究了规则,充分利用前期多出价,最后连续加价的技巧。
学习!可惜钱太少,不够这么玩儿。

TA的精华主题

TA的得分主题

发表于 2009-3-17 1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 VBA代码宝 - VBA编程加强工具 · VBA代码随查随用  · 内置多项VBA编程加强工具       ★ 免费下载 ★      ★使用手册
78楼是9994的大款了,截个图怎么变成了2994?

TA的精华主题

TA的得分主题

发表于 2009-3-18 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 Excel易用宝 - 提升Excel的操作效率 · Excel / WPS表格插件       ★免费下载 ★       ★ 使用帮助
原帖由 yagi2008 于 2009-3-17 16:58 发表
本人出价:2997


09年1月份注册,现在就有近万元。佩服赚钱的速度,有没有诀窍。

2009-03-18_000438.jpg

TA的精华主题

TA的得分主题

发表于 2009-3-18 08:07 | 显示全部楼层

TA的精华主题

TA的得分主题

发表于 2009-3-18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哎,都是有钱尹~~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还是实打实地帮人解决问题,慢慢来赚钱~
我的原则是,助人为乐可以,灌水不可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关于我们|联系我们|ExcelHome

GMT+8, 2024-11-22 18:14 , Processed in 0.044463 second(s), 8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1999-2023 Wooffice Inc.

沪公网安备 31011702000001号 沪ICP备11019229号-2

本论坛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言论,本站将协助国家相关部门追究发言者责任!     本站特聘法律顾问:李志群律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