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 class="msgheader">QUOTE:</div><div class="msgborder"><b>以下是引用<i>xolf</i>在2008-2-20 18:51:18的发言:</b><br/><p>楼主发错板块了吧</p><p>基本工资/21.75*实际工作天数</p><p>您说的20.92天是:<br/>《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中规定的20.92天是将10个节日减除后再计算月计薪天数的,即:365天减去10个法定节日(五一\十一\春假各3天,元旦1天),再减去104个公休日 除以12个月=20.92天的。</p><p>现行新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是将这11天节日不剔除的情况下计算"月计薪天数"的.即:(365天-104天)÷12月=21.75天。<br/>因此:<br/>法定的3天节日已经被计算进21.75日的因素内。<br/>且《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计算职工“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的时候,使用21.75天这个概念。所以针对您的案例,我认为不用另外再加上三天节日了。<br/>当然,这三天节日如果加班,仍然要支付300%的加班工资。</p><p>请参考,指正。</p></div><p>我认为版主xoif的思路是正确的。</p><p>21.75的来历,是因为没有减去11天的法定假期,故,可以理解为,原基本工资已经包含了这11天的基本工资了。假期来上班,就支付3倍工资,没来上班,也已经支付了带薪假期的基本工资了。</p><p>而版主在2007年时的算法似乎倒有些问题。因为2007年的算法20.92是已经减去10天的法定假期了,故,可以理解为法定假期并没有体现带薪,不符合带薪假期的要求。</p><p>故,在2007年的算法中,如果员工在春节那3天没来上班,也应该是:<font size="2">基本工资/20.92*实际工作天数</font>+(基本工资/20.92)*3天带薪假期</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8-2-25 22:02:06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