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celHome技术论坛

 找回密码
 免费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快捷登录

搜索
EH技术汇-专业的职场技能充电站 妙哉!函数段子手趣味讲函数 Excel服务器-会Excel,做管理系统 Excel Home精品图文教程库
HR薪酬管理数字化实战 Excel 2021函数公式学习大典 Excel数据透视表实战秘技 打造核心竞争力的职场宝典
300集Office 2010微视频教程 数据工作者的案头书 免费直播课集锦 ExcelHome出品 - VBA代码宝免费下载
用ChatGPT与VBA一键搞定Excel WPS表格从入门到精通 Excel VBA经典代码实践指南
查看: 1410|回复: 5

[分享] 数据透视表呈现常规Excel图表的变通方法

[复制链接]

TA的精华主题

TA的得分主题

发表于 2020-6-4 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数据透视表对于数据分析来讲非常方便快捷,许多Excel使用者多将其用于动态数据分析,比如往往将数据透视表及数据透视图加上切片器来呈现分析仪表板。但由数据透视表产生而来的数据透视图,相比较常规Excel有不少图表无法实现。例如:XY散点图(散点图)、地图(着色地图)、树状图、旭日图、瀑布图、直方图等等(参阅图1)。

相比较数据透视表数据分析能力,数据透视图呈现动态数据分析的灵活性上还存在一定差距。如何实现更多图表及与常规Excel图表一样呈现在由数据透视表创建的仪表板中呢?以下介绍两个变通的方法。

  • 通过GETPIVOTDATA函数引用数据透视表的创建数据图表的方法。
  • 拷贝、粘贴原数据透视表数据为“值”,创建数据图表后再将图表数据引用链接到原数据透视表;然后删除粘贴数据值的方法。


附上示例文件,分别参阅Excel示例文件里的Sales Map和Customer Acquisition Waterfall两个数据表。它们涉及地图和瀑布图两个实例,由上述1和2方法实现,实施步骤可参阅这两个数据表的内容以及图2所示。

注意:

  • 使用拷贝、粘贴原数据透视表数据为“值”方法创建图表,又想使用自身数据(切片器)筛选图表时,这样引发的变化会产生“空值”,此方法就存在问题。这种情况下最好采用GETPIVOTDATA函数方法,以确保图表呈现的完整性。
  • 但透视表变化所产生的“空值”单元格对树状图、旭日图表并不产生影响,可以使用拷贝、粘贴原数据透视表数据为“值”方法创建相关图表。这里没有示例。
  • 若使用切片器筛选数据不涉及到所创建的图表自身,如瀑布图筛选不使用相关的“CustomerAcquisition Type”切片器,地图筛选不使用相关的“State”切片器,就没有问题,不妨自己试试。


图1.jpg
图2.jpg

TA的精华主题

TA的得分主题

 楼主| 发表于 2020-6-4 1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何因无法添加附件,现补充粘贴示例文件。

Ultimate Excel Dashboard Programing - 6.4.part2.rar

2 MB, 下载次数: 57

Ultimate Excel Dashboard Programing - 6.4.part3.rar

41.63 KB, 下载次数: 35

Ultimate Excel Dashboard Programing - 6.4.part1.rar

2 MB, 下载次数: 66

TA的精华主题

TA的得分主题

发表于 2020-6-9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广告] Excel易用宝 - 提升Excel的操作效率 · Excel / WPS表格插件       ★免费下载 ★       ★ 使用帮助
谢谢你的友情分享

TA的精华主题

TA的得分主题

发表于 2020-6-9 18:1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分享,最近我也有相同的考虑,GETPIVOTDATA函数可能被低估了,有些场景了可以代替sumifs,sumproduct,并且设置起来更简单。

TA的精华主题

TA的得分主题

发表于 2020-6-9 18:15 | 显示全部楼层

TA的精华主题

TA的得分主题

 楼主| 发表于 2020-6-17 0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又及,另一种变通方法是:源数据添加到数据模型中,创建数据透视表及切片器,然后转换为公式(cube函数公式)。这样也可呈现常规图表。不妨试试!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免费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手机版|关于我们|联系我们|ExcelHome

GMT+8, 2024-4-30 22:52 , Processed in 0.042378 second(s), 11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 1999-2023 Wooffice Inc.

沪公网安备 31011702000001号 沪ICP备11019229号-2

本论坛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任何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言论,本站将协助国家相关部门追究发言者责任!     本站特聘法律顾问:李志群律师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