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从劳动法上理解,"劳务工"的概念是不存在的,根据劳动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凡是构成劳动关系的,都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享受无差别的"劳动者"待遇,包括五险一金待遇,用工手续一致.但在劳动管理实务中,由于咱们国家正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各方从务实的角度往往有所妥协,一般是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者的妥协.造成这种"妥协"的原因很多,以最根本的养老险为例,比如退休人员,因无养老险享受的条件和必要,学术讨论上有人认为这种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关系,另外,由于没有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和管理,易地就业者往往在本地自己缴纳了养老保险,如果异地用工单位缴纳,造成无必要重复,后者,有些地方劳动管理规章规定受理用工单位只给劳动者缴纳三险(工伤,医疗,生育),等于认可了不缴纳其它两险一金的合法性.但这种认可是存在悬疑的,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劳动者坚持主张自己的权利,恐怕很难知道结果.根据规定,地方规章(省级以下)是不能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p><p>现实存在的劳务工,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工程承包性质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属于承包单位,单位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款,承包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工程结束,人也就走了,这种情况比较简单,使用单位一般情况不需办理特别手续,但需要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安全备案等手序.另一种情况,单位是事实的使用单位,委托给人事代理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以"规避"劳动风险(一般劳动者不享受五险一金待遇),但"风险"是否真正规避了,只有天知道.这种情况所有的用工手序都由代理方办理,单位按约定支付费用就可以了,这在外资企业尤其普遍.但是<劳动合同法>通过后,恐怕就不允许了,届时会怎样,说不好了.<br/>以上个人观点,咯咯唆唆的,不多说了.仅供参考.<br/>请上海的HR同行具体解释吧.</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