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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劳务工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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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劳务工综合保险费,是用工单位交纳,还是派遣单位代交,二者有什么区别?</p><p>劳务工工资,是用工单位直接发,还是派遣单位代发,二者有什么区别?</p><p>先谢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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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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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7 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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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以上:是对合同制员工规定,我要的是劳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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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0-7 14: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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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现在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都有。</p><p>不过 快到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的时候了,新劳动法在劳务派遣问题上多次“易稿”,有了更详细规定。新劳动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还是依法执行以免纠纷的好。</p><p>新劳动法中关于劳务派遣部分:</p><p>第二节 劳务派遣</p><p>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br/>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br/>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br/>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br/>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br/>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br/>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br/>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br/>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br/>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br/>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br/>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br/>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br/>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br/>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br/>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br/>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br/>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br/>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br/>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br/>  第六十六条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br/>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7 15:04:1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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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0-8 19:0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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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0 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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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谢谢,受教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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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17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p>派遣单位是用工主体,在《劳动合同法》中已经明确,这里不再重复。我想说的是,目前大部分派遣公司与用工公司的“派遣协议”是在逃避对劳动者应该承担的义务(逃避合同年限、逃避保险支付)。各项保险费应该是由派遣公司缴纳,用人公司出费用,如果用人公司不出这笔费用,派遣公司就没有这笔费用支付劳动者的保险。谁发薪不是主要的,保险缴纳肯定是派遣公司,否则就没有派遣的依据了。</p><p>派遣公司的形式,本来是国外一种有效的企业灵活用工、劳动者灵活就业的方式,有利于减轻企业人工成本和人员负担,也有利于技术工人的方便就业,在中国有点变形了,成立法律规避的手段。这次《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会使一些派遣公司倒闭。</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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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7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p>谁发薪不是主要的[em06]</p><p>统计上又有什么区别呢?</p><p>不是说谁发薪谁统计吗?&nbsp;[em04]</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17 19:49:3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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