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008年1月1日执行的不是新劳动法,是《劳动合同法》,它是《劳动法》的下位法。工资加班费的支付标准从前就很明确。现在更明确了。<br/>问题不在于贵公司怎样在“薪酬支付办法”上做文章。如果还是这样大胆的克扣工资的话,那么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且需要补偿金的赔付,若劳动仲裁你们也不胜诉。。。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br/>比如 此表中的“李四”,法定标准的月平均工作天数不是22 是20.92天。不论实际怎么安排,但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超过部分计算为加班费。<br/>此案例中 少支付给“李四”当月工资134.05元.</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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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p>计时工资<br/> 工作天数及加班工资计算公式(现行)<br/>一、 工作天数:<br/>1. 标准工时(正常工作时间):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即每星期5天。<br/>2. 年工作天数:251天。<br/>计算公式:365天-10天(节日休假)-104天(休息日每星期2天,一年52个星期)。<br/>3. 月平均工作天数:20.92天(或167.4小时)。<br/>折算公式:251天÷12个月。<br/>二、 平均工资:<br/>1. 当月日平均工资=当月工资额÷20.92天。<br/>2. 小时平均工资=当月日平均工资÷8小时。<br/>三、 加班工资计算公式:<br/>1. 延长工作时间(超时加班)的工资=延长小时数×小时平均工资×150%。<br/>2. 休息日的工资=当月日平均工资×200%。<br/>3. 法定假日的工资=当月日平均工资×300%。<br/>法定假日:元旦1天,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各3天。 </p><p>----------</p><p>ps:08年全年11天法定节日,那月平均工作天数应该按20.83来算了,呵呵。</p><br/>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2-17 22:45:13编辑过] |